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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日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,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因贷款“三查”不到位案由,受到行政处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、四十八条规定,咸阳监管分局对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处以罚款21万元;同时对责任人赵锋给予警告。
本文源自:金融界
作者:韩宜
关键词:
质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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